山东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滨湖路88-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红门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中天门管理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中天门。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泰安市樱桃园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圣地国际公寓B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会)、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中天门管理区(以下简称中天门管理区)、***及原审第三人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向华兴公司出具委托书,明确载明“兹委托***代表我(***)在泰山景区红门、中天门厕所改造工程中办理工程款结算事宜”及***提交的***以向其个人出具借据的形式来收取涉案工程款等相关证据来看,***与***就涉案工程存在合同关系。重审时,应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查明涉案工程价款及款项支付情况,并据此确定各方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