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美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镇府大街幸福小区沿街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68TC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美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鲁032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5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