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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3550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金群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高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霞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龚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