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铭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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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3550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金群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高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浙江新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霞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龚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