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铭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4652号
原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