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9民初292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1栋4、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3983602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55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4元,减半收取6362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2724元,由本院退回6362元。案件保全费4982.13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欧阳爱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