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2293号
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554D。
法定代表人:王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湘晖,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第六工业区锦源兴产业园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YC04W。
法定代表人:尹子军。
被告:深圳市小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0XU7E。
法定代表人:侯勰。
被告:侯勰,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林柳,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匣科技有限公司、侯勰、林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