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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金亿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300号 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人事局家属院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金亿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昌平路258号一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滨投空间网络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盛泰街1369号潍坊大数据与5G新材料产业园11#云计算中心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美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亿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滨投空间网络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双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