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5902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市武昌区三角路村水岸国际K2地块6栋/**36层8号。
负责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原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