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7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鲁珠尚砼有限公司,住宁阳县伏山镇***南。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917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