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鲁珠尚砼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7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鲁珠尚砼有限公司,住宁阳县伏山镇***南。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917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