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132号
原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ADD25D,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西路与兴阳路交汇处往南4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002XA,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