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8487号 原告:武汉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西、**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C栋5层1室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水岸国际K2地块6栋/**3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心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