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南、祥云路东2号楼1单元12层12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娅。
上诉人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争议属专属管辖案件,约定管辖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工程永威西郡位于郑州市,本案为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双方出现争议时及时协商解决,对双方确认的事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共同参照执行。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合同供方即原审原告郑州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