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9094号
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南、祥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7809481L。
法定代表人:潘国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兴,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靓,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西侧代码91410184169979795U。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总经理。
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牛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