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045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冬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南、祥云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国康。
原告***与被告**、郑州康太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