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85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路37号新大饲料综合楼三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路东侧、福源路南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证号:鲁(2021)***不动产权第0××1号】及地上建筑物,查封金额21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路东侧、福源路南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证号:鲁(2021)***不动产权第0××1号】及地上建筑物,查封金额2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