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深圳市宝合建设集团有限;某某;深圳市宝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6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8日生,住江西省 安市吉水县阜田镇***园里自然村3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253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住广东省揭阳 市揭东区玉湖镇浮山村主村坪仔二巷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4152。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 湖街道鹭湖社区观乐路5号多彩科技城宿舍楼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JCBEX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合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粤0306民初37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 执行人 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 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56.4 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6756.4元,用 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3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7957号民 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79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