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0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的出借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另有实际出借人等主要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6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婷
审判员*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