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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322号
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
法定代表人:程忠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尚东生。
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7元,减半收取计5398.5元,由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