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3民初3473号
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5988042M,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尚东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宁中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宏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乌日柴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