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537号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9599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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