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16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晓燕
书 记 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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