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16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申请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晓燕
书 记 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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