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16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申请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晓燕
书 记 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