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9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一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7,695.2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7,695.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