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9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一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7,695.2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7,695.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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