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951号之二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天一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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