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新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港区昭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68733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晨润商务酒店有限,住所地日照市**港区福海路**段路**侧**关村沿街楼房**座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7QW4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新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晨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7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清执行款58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新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晨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40000元。经本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110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新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晨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