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
申请执行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6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搬离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17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敏
书 记 员 ***
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