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南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赣开执字第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4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赣州市红旗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赣开民二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39294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7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邱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