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南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与龙南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7民初1053号
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龙南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金水大道1号。
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与被告龙南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3891元,及自2018年6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计算的利息3364.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龙南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勘察工程,约定了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等内容。2018年5月7日,原告依约对该项目进行了勘察。2018年5月17日原告完成了勘察。经原告多次催收勘察费用,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龙南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经龙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退回给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