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南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25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与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71684.32元,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我院于2017年12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并制作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军
审判员邓方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