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2673号
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12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15日,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