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30民初37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法定代理人:***,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