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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遵义分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8民初3127号 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回龙村蚕桑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HP95J1M。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遵义分院。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碧水蓝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NWDLO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遵义分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依法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湄潭县东田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