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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6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1110403Y,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宋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连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赣州兴商支行账户36×××21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10000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