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法电(**)热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财保10号 申请人: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9日生,系申请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法电(**)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东产业集聚区纬七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KEW68M。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LIAUD,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法电(**)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572********)存款30520000元予以冻结。2023年5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23年6月20日交纳保全费用。申请人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法电(**)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572********)存款305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