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民申1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民,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帅
审判员武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