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6187号
原告: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芙蓉,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旗**镇建设银行家属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明,经理。
原告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广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