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635号
申请人: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5607904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旗宝昌镇建设银行家属楼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7013***8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太仆寺旗支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