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812145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B131605

法定代表人:吴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AA10081010室。

法定代表人:孙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李春荣
审  判  员   王金鑫

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