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263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幢8层809-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