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93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103幢一层10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9386677L。
法定代表人:吴克,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4823A。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芳,女,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与北京宝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 九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