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445号
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0456XR。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第1幢2单元20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111096。
法定代表人:于恩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判决能够得到确实的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丁秀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振龙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