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万陆北段。
法定代表人于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清华紫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华宇国际大厦A-23-F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紫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清华紫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杏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107执恢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