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3330号
原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万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于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康集团河津市建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忠信村。
法定代表人:房水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康集团河津市建康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1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郝杰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余洁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