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7民初6号
原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工业园区钡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子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恩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2元,减半收取7131元,由原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德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