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美第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百年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盛世经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2民初1276号
原告:福州百年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81号晴园虹锦公寓1#2#楼一层西侧店面。
法定代表人:何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盛世经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春风村。
法定代表人:何宗灿,董事长。
原告福州百年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美装饰公司)与被告福建盛世经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经典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美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到庭参加诉讼。盛世经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美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世经典公司立即向雅美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29,970元及利息26,446.55元(利息以229,97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每年6%,计算至盛世经典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盛世经典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15日,盛世经典公司将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福大北门128号二楼的“盛世经典福大北门店”餐厅装修工程发包给雅美装饰公司施工,并与雅美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对承包范围、工期以及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8日开工,并于2013年12月25日竣工。2015年1月28日,雅美装饰公司、盛世经典公司双方对前述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868,969元。截止本案工程结算当日,盛世经典公司尚欠工程款364,969元,此后,盛世经典公司又支付了134,999元,剩余工程款229,970元至今仍未支付给雅美装饰公司。雅美装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盛世经典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雅美装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雅美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雅美装饰公司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10月15日,盛世经典公司将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福大北门128号二楼的“盛世经典福大北门店”餐厅装修工程发包给雅美装饰公司施工,并与雅美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对承包范围、工期以及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8日开工,并于2013年12月25日竣工。2015年1月28日,雅美装饰公司、盛世经典公司双方对前述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868,969元,至结算当日,盛世经典公司尚欠雅美装饰公司工程款364,969元。此后,盛世经典公司又向雅美装饰公司支付了134,999元,剩余229,970元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雅美装饰公司、盛世经典公司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雅美装饰公司、盛世经典公司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1月28日,盛世经典公司确认尚欠雅美装饰公司工程款868,969元,但至今仅支付了638,999元,已构成违约。现雅美装饰公司要求盛世经典公司支付余款229,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盛世经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盛世经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百年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97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146元,由福建盛世经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国志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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