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4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2374R。
被执行人:彭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车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61694046W。
法定代表人:彭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程、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4执44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