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02号
申请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4327981K,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
负责人:张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48711M,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中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毛毛。
被保全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2374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中电软件园第******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铁军。
申请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