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0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8幢908室。
负责人:张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666号3幢中翔大厦21008室。
法定代表人:沈毛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唐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瑜,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古娜,职员。
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鑫海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