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313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唐铁军。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3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