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3684号
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实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4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当于208249元的财产或权利。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208249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